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2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2-05-0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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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各部门:

《2022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已经支队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清单》

附件2:《2022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3月22日

 

 

 

 

附件1:

2022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优化行业营商环境,根据《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航道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道路行政检查业务履职标准(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水上行政检查业务履职标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市场)行政检查业务履职标准》等规定,结合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的方式和频次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履职尽责,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市区(姜堰区除外、下同)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经营人、单位;市区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市区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市区公路、航道巡查;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执法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为对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行业信用状态不良名单内的企业、存在挂牌督办事项的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检查,重点检查以外的执法检查均为一般检查。

三、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二)行政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事由。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本次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三)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当经被检查对象确认,或者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式确认。                     

通过移动执法终端、视音频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的,应当符合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

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检查记录保存期限至少满足两个周期后行政检查时可追溯查询的要求。

(四)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者限期整改的事项,应当签发并及时送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整改通知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相应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发现问题需要抄告有关管理部门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抄告函》,移送检查相关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检查情况与问题处理结果应当上传相应的“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生产经营场所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行业信用不良的被检查对象应当酌情增加频次;

2.行业信用较好的被检查对象可以重点检查安全和污染防治等检查内容,其他检查内容由被检查对象自行评估填报;

3.检查时有被检查对象的陪同人员在场;

4.对涉及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5.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遵守被检查对象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六)实施道路运输路检路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天气情况、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2.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夜间检查时,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指挥车辆停车接受检查;

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以及执法大数据排查提示的行业信用不良运输经营单位车辆,应当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再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4.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七)实施水上交通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2.执法大数据排查提示的行业信用不良运输经营单位船舶,应当无条件列入安全监督目标船舶;

3.除在航船舶有明显违法行为且不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轮检查;

4.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5.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八)实施交通工程建设行政检查,可通过以下途径:

1.进入被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检查;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抽查;

3.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4.调阅复制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照片、录像与电子文本等资料,必要时可以调阅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5.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九)各执法部门应根据本计划,制定月度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上级部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执法部门应与月度执法检查计划有效衔接,当期日常执法检查应当涵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内容,实行一次检查全面覆盖。

根据市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




附件2:

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清单

 

一、道路执法(14类)

★01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02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检查

★03巡游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04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

★0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0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

★07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0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0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10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检查

★11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检查(汽车租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

12公路执法巡查

13道路运输路检路查

14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检查

二、水上执法(12类)

★15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

★16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

17渡口渡运经营人检查(长江)

18水上游览活动经营者检查

★19普通货物、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检查

★2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检查

★21船员培训机构检查

2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检查

23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

24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现场检查

25通航环境与秩序巡查

26水上交通检查

三、交通工程建设执法(2类)

27交通建设市场检查

28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检查

(注:★事项,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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