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3/2023-26851 分类 交通运输 工业、交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3-02-28
文号 泰交传〔2023〕20号 时效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泰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3-04-0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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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港分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海陵区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各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开展泰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现将《泰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8日

泰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全面开展泰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清理范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应退未退保证金。

三、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巩固提升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3月底前)

各相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对已到法定退还时间或合同约定退还时间尚未退还的各类保证金及涉及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填写“应退未退保证金自查清单”(附表),并于2023年3月20日前退还到位。自查清单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请于2023年3月2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建管处。

2.专项检查阶段(2023年4月-10月)

结合前期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市交通运输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另行通知。

3.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1月-12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于本次行动中发现的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负责牵头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梳理问题,确保按时清理到位;

2.请各相关单位明确一名联络人,于2023年3月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建管处。

联系人:局建管处戚晶,联系电话:0523-86881835,邮箱:26909533@qq.com。

附件:应退未退保证金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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