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布3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2-10-2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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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案例类型:行政执法类案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2.标题:关于对徐州市**有限公司船舶“**货88**”涉嫌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的处罚案。

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16时15分,徐州市**航运有限公司的船长张**驾驶船舶“**货88**”在泰兴市过船港三江汇码头水域,因涉嫌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被泰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二、处理结果

1.案件调查:

2022年10月10日16时15分,徐州市**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货88**”装了约1600吨泥,从杭州运往江苏泰兴,由长江水域进入泰兴如泰运河航行至过船闸外三江汇码头卸货。泰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水上巡查中发现该船悬挂的国旗上有大量油污,涉嫌悬挂有污损国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拍照收集固定违法证据,现场责令“**货88**”船长张**更换国旗,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

2022年10月11日上午,“**货88**”船长张**到我局执法大队济川水上执法中队接受处理,执法人员依法对船长张**制作了《询问笔录》,涉案船长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航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货88**”船舶悬挂有污损国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货88**”船舶悬挂有污损国旗的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普法教育和责令改正,更换了新的国旗,经过调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未否曾因未按照规定更换污损国旗受到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按照我局泰交规﹝2021﹞1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批评教育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以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按照苏交规〔2021〕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要求,在我局执法系统中使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后,责令其及时改正,告知其适用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三、案情解析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和告知承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体现执法的“温度”,也要避免执法的“宽松软”。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不文明执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对不符合免罚情形和条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对当事人被免予处罚并作出承诺的,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高执法效率,促进闭环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用管理和宣传,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要严格规范实施记分管理。

四、执法经验分享

对执法部门而言,不予处罚并不是免予调查取证的责任,恰恰相反,要求执法部门更加重视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特别是收集、固定当事人是否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证据。

有效破解了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是让执法人员清楚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不予处罚;二是消除了执法人员如果不予处罚会被认为行政不作为,如果罚重了会被认为行政乱作为的担忧。

清单出台之后,有市场主体认为不予处罚就是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实际上不予处罚不是免责,更不是豁免,市场主体只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才可能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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