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公告
- 信息来源: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2025-09-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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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5号)第39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泰州市公安局《关于泰州市网络约出租车、巡游出租车从业人员背景复核结果的函》,对我局核发的贲江川、卞许昆等人的从业资格证,本局决定予以撤销,因上述人员已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证件自撤销之日起自行作废,名单见附件。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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