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53/2013-03649 | 分类 | 交通运输 工业、交通 意见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13-06-28 |
文号 | 泰交委〔2013〕28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13-06-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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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选拔任用资格条件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35周岁以下干部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4、提任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5、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程序一般为:
1、民主推荐。根据拟选拔职位的情况,按照知情性、代表性、关联性的原则,在相关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2、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局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局党委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4、研究决定。局党委集体讨论研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任前公示。对拟提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6、办理任职手续。进行任前谈话,发文任命,办理任职备案手续。
有计划地在新任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争上岗,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制定。
二、干部管理工作
(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的激励和管理制度,建立以干部培训需求为必要环节的培训计划生成机制,合理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交通书屋”的组织形式,提升和放大“交通书屋”的培训效应。在干部职工中开展读书活动,每年推荐学习一本书。各单位每月至少安排两个半天用于集中学习和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业务培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坚持学习和调研相结合,45周岁以下的科级干部,每年必须撰写一篇调研文章。
(二)加大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力度,通过学习深造、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途径,重点培养选拔一批35岁左右及以下的正科级干部和30岁左右及以下的副科级干部,使科级干部队伍中有一批素质好、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同时要重视其他年龄段优秀干部的选拔任用。
(三)实行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在局机关和事业处(局)重点、热点岗位担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处(科)室正职干部,作为轮岗交流的重点对象。新提拔任用的40周岁以下干部,原则上要有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的经历。
(四)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干部。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其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年龄规定制度。对于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年龄达到57周岁(女52周岁)的,退出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法》关于干部退休的有关规定。对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到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六)认真做好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切实做好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工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不得晋升工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七)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党组织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狠抓制度落实,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
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下发的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下发的文件为准。
中共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