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53/2013-03638 | 分类 | 交通运输 工业、交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13-06-17 |
| 文号 | 泰交监〔2013〕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13-06-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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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车和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车和驾驶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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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17日印发 |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车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
三、局分管领导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依据分工,管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工及自身用车规范。
四、局属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公车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调度。
六、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个人利用公车经商,严禁公车对内对外承包经营。干部职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按使用的公里里程数收取0.7元/公里的费用。执法车辆非因执法需要不得在休闲、娱乐、餐饮、菜场和超市等公共场所停靠。
七、法定节假日及星期六、星期天,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如确需执行公务,须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派车。
八、非专职驾驶人员原则上不得驾驶公车,因工作确需驾驶公车的,须由处室书面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同意。
九、个人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十、本系统单位之间因公务需借用车辆,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派车。非本系统单位借用车辆,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派车。
十一、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十二、车辆正常检修,由驾驶员提出,车队审核项目和金额,办公室批准。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及时修理的,要电话报告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修理,回到单位后应立即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的修理和修理超出项目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三、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上下班。
十五、驾驶员无出差任务,应正常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办公室请假并保持手机畅通。
十六、驾驶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乱发议论,不得泄露秘密。
十七、违反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