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3/2014-05088 分类 交通运输 工业、交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4-05-05
文号 泰交安〔2014〕9号 时效
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14-05-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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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港分局、高新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

  抄送: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5月5印发


  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进一步巩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内河水域(除长江)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督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讲话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理念,扎实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坚决治理纠正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导致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有效打击和治理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涉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有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坚持“全市统一部署,交通、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开展,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船舶无标志标识或标志标识不规范。

  (二)营运船舶超载运输。

  (三)船队超长拖带运输。

  (四)船舶无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

  (五)渡船非法违法渡运。

  (六)船舶无船籍港、无船名、无船号非法从事运输。

  (七)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的船舶“代而不管”或“让代不让管”的船舶。

  (八)船舶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九)施工船、砂石运输船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

  (十)水上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违法行为。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自4月1日开始,到11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4年41-4月30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于5月8日前报市地方海事局。

  (二)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51-5月20

  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结合正在开展的船舶标志标识、船舶超载和船队超拖等整治活动宣传内容,向有关企业、船舶、船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船舶依法经营、管理。对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全面排查摸底非法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确立本地整治重点,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三)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5月21-10月31

  交通、安全监督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按照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1.积极整治船舶标志标识不规范现象。各级地方海事船检机构要加强新建船舶标志标识的检验和检查,确保新建船舶投入营运前船舶标志标识规范齐全;结合船舶营运检验,强化船舶标志标识的检验,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船舶就地整改或回原籍港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换发《船舶适航证书》。认真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检查发现标志标识不规范的,应当作出“开航前纠正”或“下一港纠正”的处理意见,并在《船旗国安全检查记录簿》中标明具体缺陷内容和处理意见;强化现场检查整改力度,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发现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船舶,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进一步加大船舶超载运输的监督管理。始发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把关口,加强源头监管,强化对港口码头的巡视检查,严防船舶超载出港;港口经营人给船舶配载时,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载货量配载货物;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超载船舶的航行、作业规律,采取集中行动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航道、装卸作业区、通航密集区的巡航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船舶超载运输行为。

  3.加强船队超长拖带运输的打击力度。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队的监管,既要通过教育引导船队自觉遵守拖带要求,同时要通过加大巡航力度,及时处置船队超长拖带现象,重点加强船队过闸后的监管,防止船队过闸后重新编队超长拖带。对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航道,相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视频监管作用,对通航水域航行船队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对超拖船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船队要加重对拖轮处罚,并联合船闸管理部门,限制优先过闸条件。

  4.认真治理无证及证书不全船舶参与运输行为。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运政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船舶信息通报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对在港口、码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船舶,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船舶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相关证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应按照规定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及时通报当地运政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港口经营人,其中港口经营人应拒绝为该类船舶装卸货物,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的违法船舶信息,在实施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审核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把关,促进航运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和管理,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管,并将辖区内无经营资质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反馈给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加强对船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5.严厉查处非法违法渡运行为。相关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敦促行政区域内、乡镇、村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渡一档”渡口渡船管理档案,规范渡口渡运作业行为。管辖水域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地方海事系统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渡口水域、渡船和渡工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或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隐患。当前重点要严厉查处超载渡运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渡工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活动。要在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加大对利用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的打击力度。

6.认真治理“三无”船舶从事运输。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建船舶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而投入营运的船舶,要求船舶所有人按程序申请检验、登记。通过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发现“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的,应从严从重依法处置。要严格限制“三无”船舶航行、作业、停泊行为,港口经营人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装卸等服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三无”运输船舶办理签证手续,船闸管理单位不得为“三无”运输船舶提供过闸服务。

  7.治理“代而不管”公司和“让代不让管”的船舶。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航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航运公司纳入安全监管范畴,加强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和指导,开展航运公司安全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质量,并加大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代管船舶的跟踪管理力度,重点检查航运公司是否设置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对公司所属船舶(包括挂靠)定期登船检查船舶安全技术、船员操作等情况。对于“代而不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公司应实施约谈制;对于审核体系内的公司,应按程序收回其DOC及船舶SMC。对于“让代不让管”船舶,应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公司当地运政管理机构或公司经营资质证书签发机关。相关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机构通报的信息,加强对公司的经营资质的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8.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过驳作业行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加大巡航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违法行为。

  9.认真查处施工船、砂石运输船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督查水上水下施工项目责任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船和砂石运输船,发现其使用非法违法船舶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除加强对相关船舶的查处外,还应对相关施工责任方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通报项目业主和施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不符合安全航行、作业条件的砂石运输船,特别是超载船舶,不适航船舶,要按照源头管理的要求,通报货源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非法违法砂石运输船舶的处罚整改力度,规范砂石运输船运输行为。

  10.加强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安全监管。各市交通运输、安全监督部门要共同加强水上游览船舶的安全监管,对水上安全救生设备、消防和防污染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对船舶载运情况、船舶驾驶员适任情况、船舶航行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责令经营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到位。集中整治期间,各市(区)交通、安全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旅游等部门在辖区内联合开展一次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安全大检查活动,宣传水上游览安全知识,排查安全隐患,确保风景旅游区涉水涉船活动安全有序。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11月30

  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提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有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地方海事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对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及长远意义。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方案部署和要求,严格按进度开展好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注重预防。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通过召开航运公司、船厂及船民座谈会等形式,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特别要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教育,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督促水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按章操作,切实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三)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市(区)交通、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及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采取联合检查、统一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形式,对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船舶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均应按照执法权限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查,监督到位。各市(区)交通、安全监督部门要通过采取跟踪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推动“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在各市(区)交通、安全监督部门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打非治违”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方式:电话:0523-86898611,传真:0523-86898611,电子邮箱:msatz097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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