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3/2016-04903 分类 交通运输 工业、交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6-11-03
文号 泰交公〔2016〕2号 时效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16-11-03 00:0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靖江市港口管理局、泰兴市港口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处、运输管理处、港口执法监察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桥梁安全,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联合制订了《泰州市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公安局

20161031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运管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1031日印发

泰州市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公201639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公路治超工作力度,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格监管货运源头单位,重点实施路面治超,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促进治超长效机制健全巩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货运市场环境更加有序、道路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主要实现四个100%,即:对经检查确认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查处率达100%;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覆盖率达100%;对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的清理取缔率达100%;对符合一超四罚条件的本市籍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的惩处率达100%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查处车辆: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质量限值的货车,重点整治三轴及以上货车和渣土车,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超限超载50%以上的车辆。

(二)重点源头单位: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

(三)重点违法行为: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以及货车闯卡、拒检、故意堵塞车道、损害相关设施设备等扰乱治超秩序的违法行为;黄牛带路、执法相对人暴力抗法等妨碍执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重点路段节点: G328姜堰、海陵段,S334泰兴段,S336靖江、泰兴、高港段,S229靖江、泰兴、姜堰、兴化段, S232泰兴段S506高港、海陵段,S333兴化段,S332兴化段,S231兴化、姜堰、海陵、高港段,S233兴化段,S610姜堰段,干线公路市际交界治安卡口,收费站联合治超卡口,以及以上路段以外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货运车辆流量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路段、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货运源头路段和工程施工路段。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17831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10 31 ­­2016114)。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做好动员部署等前期准备工作,为专项行动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1152017731)。各单位、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81831)。各单位、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货运源头管控、道路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治超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常态化治理。

四、工作任务

主要是抓好两个源头,守住路面执法最后一道防线,形成一个长效联动执法机制。

(一)抓好货运车辆源头管理

1、严把车辆登记检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要严格货运车辆准入管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2、严处车辆改装行为。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从事运输经营行为;对查扣的非法改装车辆,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同时,抄送相应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市运输管理处,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3、严管货运从业人员。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市运输管理处要进一步完善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抓好货运地源头管理

1、强化重点货源单位排查。市运输管理处、市港口执法监察支队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

2、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市运输管理处、市港口执法监察支队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问题突出的货运源头站场,可根据执法力量合理调配人员派驻,实施驻地监管。对巡查中发现重点货运源头站场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的,或者被公安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通报的、经举报并查实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其严厉查处。

(三)突出路面执法严防死守

1、实施布点联合执法。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处理点)、市际治安卡口、收费站联合治超卡口,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每班各安排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守;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路段要适当增加执法人员。此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设点布控,严防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2、规范治超执法流程

1)专项行动期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2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3公路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4)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执法人员监督其卸驳载,并消除违法行为。

5公路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公路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6公路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称重和卸载单式样附后)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检测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指挥引导车辆驶离超限检测区域。

8)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处理。

9)对于部分特殊车辆,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以下要求处理: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②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③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④车辆运输车治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五部局《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按照过渡期政策分期治理、逐步到位,目前重点治理双排装载的车辆运输车,对未到整改期的单排装载车辆运输车,不得以车辆超长、非法改装等理由进行处罚。⑤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纠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3、强化科技治超手段。公路管理机构要合理统筹、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重新评估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根据新老干线公路交接管养、交通流量、超限超载变化情况等因素,进一步调整优化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站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以及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点段,要积极争取资金安装技术检测设备,加强非现场监管。公路管理机构要将动态称重系统检测设备数据与公安部门共享,将即时发布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同步传输公安执法终端,强化实时报警功能,便于公安执法人员及时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

4、严厉打击冲关闯卡行为。公路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公路站点发生的货运车辆闯卡、拒绝检测、故意堵塞车道、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台账资料。在此基础上,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管理机构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于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黄牛扰乱治超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联合治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部门联合治超长效机制

1、完善关联处罚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后,应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信息抄送给属地运输管理机构。由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路面动态称重系统检测到的、但未主动接受处理的本市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要将相关信息抄告运输管理机构,年审前尚未接受处理的车辆,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年审。实现对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一超四罚

2、健全信用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要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对运输企业的诚信考核,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3、固化长效联动机制。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进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整治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各地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推进落实信息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治超形势,优化治标和治本措施,努力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二)加强监督检查。整治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规范路面执法、源头监管等行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治超。对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视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引发责任性事件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杜绝发生公路三乱现象。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加大超限超载运输危害、国家治理政策、违法认定标准、治超意义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在路面执法、源头监管过程中,要注重对货车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运输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使违法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消除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四)加强长效管理。要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形成超限超载有效的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并运用到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同时,结合国家、省市治超政策和整治经验,积极推动超限超载治理规范性文件修订和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治超法规、规章的依据体系,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轨道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称重和卸载单样式


附件:

称重和卸载单

(编号)

车牌号: 驾驶人姓名:

道路运输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车辆装货场所: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

卸载前车货总质量:

卸载后车货总质量:

超限超载比例: %

超限超载比例=(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100%

(超限检测站盖章)

(公路管理机构留存联)

称重和卸载单

(编号)

车牌号: 驾驶人姓名:

道路运输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车辆装货场所: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

卸载前车货总质量:

卸载后车货总质量:

超限超载比例: %

超限超载比例=(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100%

(超限检测站盖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