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41/2025-347936 | 分类 | 交通运输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
| 文号 | 泰交建〔2025〕2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25-09-23 09:29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港分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海陵区交通建设中心,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泰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2日
泰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处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交通运输部门反映交通建设工程在建设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由本市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具体承担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的处理工作,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举报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七条 举报事项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二)有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有具体的事实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和证据。
第八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处理过的事项;
(三)举报事项没有具体的对象、事实的;
(四)对同类事项举报已经受理,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再进行超过合理次数、反复、集中举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信函、网站、接访等方式收到的举报,或者收到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由承办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受理:
(一)工作人员登记并填写《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实名举报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者,下同),初步核实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举报事实等。举报对象、事实不明确的,承办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告知举报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举报,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处理该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研判,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单位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需要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依据。
第十条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的举报。下级交通运输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处理本部门收到的举报的,可以报请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举报的调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专项调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可组建举报调查工作组,邀请行业专家及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调查工作。
(二)承办单位应当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查阅调取有关案卷资料、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等相关措施;对于举报人反映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立案调查。
(三)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或验证,查明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况。对常规手段无法检测或验证,举报人不能提供影像、声像等确凿证据,原则上不进行破坏性验证。
(四)基于调查实证材料,形成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根据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一)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实名举报或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承办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原渠道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举报人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举报的,按照热线管理要求回复;通过网站等信息平台举报的,直接通过网站等信息平台告知;通过信函举报的,采用书面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寄递举报处理文书的,应当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送达。
经举报人同意,承办单位可以采用电话、电子信箱、即时通讯告知等方式,但需要表明工作人员身份和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处理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但需要被举报人配合调查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档案,确保资料齐全、归档规范。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公示牌,明确受理举报的单位、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建设单位接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若对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整改起到关键作用,并有效避免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的,建设单位可依据具体举报情形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格式)
2.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不予受理意见书(格式)
3.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审批表(格式)
4.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调查报告(格式)
附件1
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格式)
案件编号 | 202X年第X号 | 登记 时间 | 202X年X月X日 | |||
承办单位 | ||||||
举报人 信息 | 姓名 | 联系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举报方式 | 举报 时间 | |||||
举报事项 | 工程名称(地点)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施工单位名称 | ||||||
举报内容: | ||||||
记录人 | 时间 | |||||
处理情况 |
转办情况(文号、发文时间)或办复情况(时间、方式、处理结果) | |||||
告知举报人情况 | ||||||
附件2
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不予受理意见书
(格式)
举报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关于 事项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因存在以下情况:
根据《泰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现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审批表(格式)
案件编号 | 202X年第X号 | 登记 时间 | 202X年X月X日 | ||||
承办单位 | |||||||
举报事项 | 工程名称(地点)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施工单位名称 | |||||||
举报内容: | |||||||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承办部门 | ||||||
调查结论: | |||||||
处理意见及建议: | |||||||
经办人 | 部门负责人 | ||||||
分管负责人意见 | |||||||
主要负责人意见 | |||||||
注:可根据承办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具体调整。
附件4
质量和安全生产举报调查报告
(格式)
一、举报及受理情况
二、涉案工程概况、参建单位、主要人员
三、调查情况
(一)举报问题一: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二)举报问题二: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
四、调查结论
五、处理意见及建议
六、附件:有关检测报告、图纸、图片、声像资料、电话录音记录等